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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资讯: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集锦

新版《“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指引》归集了截至2019年6月我国针对创新创业主要环节和关键领域陆续推出的89项税收优惠政策措施,覆盖企业从初创到发展的整个生命周期。其中,针对主要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有哪些呢?根据山东税务的相关公示内容,纵横总结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创业免征升级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3年内免征升级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方向推开营业税改征升级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升级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T.O.P1条第(四十)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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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随军家属创业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

优惠内容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第二条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主体

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

优惠内容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T.O.P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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