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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横带您解读“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税收优惠政策(三)

本期,纵横将为您带来吸纳主要群体就业税收扣减的讲解,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享受主体】

属于升级税纳税人或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等单位

纵横

【优惠内容】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升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更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升级税应纳税额。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升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未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享受条件】

与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主要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2号)第二条、第五条

2.《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主要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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