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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商务写字楼租赁合同容易被忽略的几点
返回列表 来源: 发布日期: 2022.01.14

一家公司租赁经营场地,往往租赁时间较长,房屋租赁合同对其将产生较大影响。在此,详列了淄博商务写字楼租赁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为大家在实际的租赁过程中,无论是对出租人或承租人都提供一些有用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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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当事人的资格

在进行磋商之前,需要确定双方的资格,此时的风险主要集中在出租人的适格方面。出租人可能是业主,可能是业主的关联公司或其他。具体可以要求出租人提供房产证,或者是出租人关于承租房产的相关判决或裁定。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中,当地政府有税收落地的要求,为了完成落地公司的设立和营业执照的获得,建议要求出租人提供房产证。

对于承租人来说,在税收落地之前,其往往会以母公司/总公司或实控人的名义来进行淄博商务写字楼租赁。若后期需要变更承租人以达到财务等方面要求的,注意补充约定。

二、承租房屋是否已抵押

关于承租房屋是否已经抵押的披露问题是一个重要审查点。根据原担保法解释66条的规定,若抵押人未告知承租人房屋已经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在合同审查中,审查人员不能简单将其视为一种披露,后续需要对抵押权实现时对承租人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约定。

三、房屋装修以及各项报建

租赁房屋应当已经通过大厦的整体消防验收。通常来说,承租人不能变更其消防、水电管道等设施,如果承租人确有需要的,应当事先与出租人进行沟通,在征得出租人同意之后,提供装修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实际操作,涉及消防二次验收的,需要事先做好沟通。

承租人在装修过程中,受物业的直接管理,对于物业的收费项目,例如装修配合费、装修保证金、人员管理的押金、进水放水费等,都是需要在淄博商务写字楼租赁合同中进行约定,以免在装修进场时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四、房屋的转租

出租人在通常情况下不同意承租人的转租,但是为了满足承租人的实际要求,租赁合同可能会拆分或转租至关联公司。在承租人需要将房屋转租之关联公司时,出租人应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关联证明,也可以要求关联公司之间对租金的正常给付提供保证,在承租人是上市公司的情况下,基于披露的必要性,其一般将拒绝互相之间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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